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牛饲养场在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场的兽医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25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27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28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肉牛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388规定的要求。
4.2 肉牛饲养场的卫生条件
4.2.1 肉牛饲养场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等必须符合NY/T5128规定的要求。
4.2.2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NY5027规定的要求。
4.2.3 肉牛饲养场应设管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粪堆贮区、病牛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应相互隔离。净道与污道分设,并尽可能减少交叉点。
4.2.4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消毒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2.5 应按照NY/T5128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消毒方法。
4.2.6 肉牛饲养场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牛只。
4.3 引进牛只
4.3.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牛只、胚胎/卵。
4.3.2 必须引进牛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牛只,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3.3 牛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4.3.4 牛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4 饲养管理要求
肉牛饲养场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5128规定的要求。
4.5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要求
4.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5128规定的要求,禁止饲喂动物源性肉骨粉。
4.5.2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5128规定的要求。
4.6 免疫接种
肉牛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5 疫病控制和扑灭
5.1 肉牛饲养场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5.1.1 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采集病料由权威部门确诊,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5.1.2 确诊发生口蹄疫、蓝舌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肉牛饲养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检疫、扑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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